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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有限公司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朝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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