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朝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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