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诉被告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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