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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诉被告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诉被告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绥中县振山汽车修理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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