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葫芦岛市**责任公司与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中国人**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葫芦岛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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