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修配厂诉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绥中**修配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30.00元,减半收取515.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绥中**修配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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