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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