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孙**修车费5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王**下落不名,无可执行财产,待查到被执行人王**有下落时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绥执字第00710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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