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三**限公司撤回对大连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25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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