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修理厂诉被告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修理厂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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