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熟市虞山镇雷霆汽车维护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6元,合计111元由原告常**霆汽车维护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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