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塘仁达工程机械服务站诉被告苏州**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塘仁达工程机械服务站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塘仁达工程机械服务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塘仁达工程机械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跨塘仁达工程机械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