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维护服务部与刘**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维护服务部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刘**结欠常熟市**维护服务部修理费、保养费、验车费、代缴违章费等共计4600元,由刘**于2015年8月底前支付;如刘**对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加付违约金1000元,且常熟市**维护服务部有权就全部欠款46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熟市**维护服务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财产统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