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731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吴**未有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苏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吴**。2013年4月16日12时51分左右,吴**驾驶上述车辆在羊辛线4KM+880M处与与苏E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将苏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送至常熟市**有限公司维修,该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向吴**出具收款凭证,该凭证载明:“今收到汽车苏E事故修理预付款13000元正,余款以保险公司估价为凭”。吴**在该收款凭证上付款人处签名进行了确认。2013年5月8日,中国人**有限公司对苏E小型轿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40285元,残值作价金额为285.15元。因苏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已经维修完毕,吴**没有支付剩余维修费用以及常熟市**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施救费250元、停车费60元,故常熟市**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完成承揽合同约定的修理义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修理费。双方修理合同约定修理费用按保险公司定损,现苏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经保险公司确认定损金额为40285元,扣除残值后,修理费应为40000元。由于被告已预付13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修理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为被告垫付施救费250元、停车费60元,被告亦应予返还原告。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支付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人民币27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