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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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