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宁波铁**限公司与宁波铁**限公司、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诉被告宁波铁**限公司、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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