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中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嵊州市制冷设备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中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中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中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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