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嵊州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依法减半收取62元,由嵊州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