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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