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县**有限公司与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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