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龙游**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修理点与被告龙***限公司、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修理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限公司、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车车身修理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龙*顺安**公司、杨**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诸暨**车车身修理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依法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诸暨市**修理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