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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赵*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陈**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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