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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毛永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缘诉被告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修理款人民币13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鲁**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缘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2月19日,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号牌为浙e小型汽车委托原告修理,花去修理费人民币4980元,加上前期被告结欠原告修理费人民币4650元;合计结欠原告人民币9630元。同年2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6630元。另被告委托原告购买车辆保险等,由原告代为被告垫付人民币6650元,两项合计共结欠原告人民币13280元。另查明,号牌为浙e小型汽车在2013年5月10日前所有权为被告毛**。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着,纠纷成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傅**修理款等人民币13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元,由被告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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