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计东连、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14.5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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