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与被告海盐震东电机**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修理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震东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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