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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吉**限公司与嘉兴宏**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宏**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嘉善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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