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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