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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家彬诉被告钱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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