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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为与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9415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州市**程有限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4年12月3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机动车维修费94157元,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确认函。上述维修费至今未付,遂成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温州市**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修理款94157元。

本案诉讼费215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温州**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农**市分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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