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为诉被告阜宁**有限公司、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为负担25元(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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