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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为与阜宁**有限公司、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为诉被告阜宁**有限公司、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为负担25元(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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