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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程**给付汽车修理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告周**为被告程**修理汽车。经结算,被告程**应支付原告周**汽车修理费6020元,被告支付3000元后,在销售清单上注明尚欠3000元未付。后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汽车修理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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