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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恒**限公司与浙江美**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62元,由原告海盐恒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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