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另案(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7号)处置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第599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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