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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