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瑞和汽车**公司与被告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县瑞和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县瑞和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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