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被告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怀宁**车修理厂与被告章*南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帅**与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有限公司与怀宁县**责任公司、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修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桐城**修理厂与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宿州融**有限公司与裴*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州市**务有限公司与杨*、刘**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县瑞和汽车**公司与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有限公司与吴**、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