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被告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阜阳市海滨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