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帅*勇诉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帅*勇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帅*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帅*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帅冬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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