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城**修理厂与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桐城**修理厂与石*关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桐城**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桐城**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