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淮北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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