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与蒋*、淮北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淮北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