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磊诉被告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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