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维修费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