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养护中心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养护中心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养护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养护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极速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王*与刘**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有限公司与上海德**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强利帅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芜湖市**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有限公司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丁**与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与濉溪**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北市**务有限公司与蒋*、淮北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北市**有限公司与濉溪**有限公司、王欢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