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养护中心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养护中心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养护中心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养护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养护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极速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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