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8467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万达悦府A区10号楼二单元房屋一套,因该被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5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或本院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