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铜陵和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储成厚、一审被告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