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芜湖市**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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