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宝诉被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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