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利帅诉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利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强利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强利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强利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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