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奔、邹俊诉被告王**、历丽跃、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奔、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雷奔、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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