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项**、第三人吴克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22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41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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