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完成送达,在本院通知原告至迟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公告费后,原告未按期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马**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缪**等与华允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林**、浙江信**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王**、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郑**、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