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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群诉被告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95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长期来有合作业务往来。2013年,原告将双方合作的鞋底项目(包括设备、场地)转让被告单方经营,双方于同年12月20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电话费、房租及押金等共计49598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姜*欠款人民币49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40元,由被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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