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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缪**等与华允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缪**、尤**因与被上诉人华允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矾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董**、缪**、尤**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73046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董**、缪**、尤**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立案庭审查后于2015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董**、缪**、尤**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缓交申请不符合**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不予准许。并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73046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董**、缪**、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缪**、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矾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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