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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商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3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贵溪**材料厂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100万元,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4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双方不存在股权转让。2012年7月4日,被告受让江荣喜的砖厂,当日付款11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原告垫付;余款703760元,被告于2012年8月5日付清。因烧砖的老窑生产成本太高,被告提出改造,原告得知后要求帮被告建一座新窑。2013年8月双方结算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垫资款和支付原告建设新窑的报酬共计100万元。但新窑建成后根本不能使用,因此在原告没有赔偿被告损失之前,被告也不可能向原告清偿债务。

原告在开庭审理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股份转让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须支付相应转让款的事实。

2、电话录音刻录光盘1张,拟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之间的合伙股份转让及应付款项。

在质证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被告在开庭审理中提供砖厂转让协议书1份、收条2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1份、税务登记证1份,拟证明贵**港黄新型材料厂是被告受**喜砖厂后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在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出虽然砖厂以被告一人的名义受让,但转让款是原、被告对半承担的;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双方散伙后办理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对证据的关联性异议成立,故只确认砖厂转让协议书和收条在本案中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4日,被告与江**签订砖厂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受****所有的白田赛富源砖厂,价格160万元,当日支付110万元,余款在半成品和预付款盘点清算后结清。江**于当日和2012年8月5日分别向被告出具收条,确认被告按期付清转让款。该转让款来源于原、被告的共同投资。原、被告接管白田赛富源砖厂生产后,发现窑已破损,决定另建一座新窑,为此双方追加了投资。2013年8月4日,原告要求退伙,双方经协商签订贵溪**港黄新型墙体材料厂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受让原告投资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股份,转让价10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60万元。当时新窑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

2015年1月21日,因被告未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原告儿子打电话给被告,被告答应于2015年春节前付给原告,并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被告承诺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当原告再次催收时,被告以新窑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投资开办砖厂,原告退伙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确认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分二期支付。该协议系双方结算后自愿达成,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至于新建的砖窑存在质量问题,属承揽合同纠纷,与原告退伙没有关联性。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商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投资款4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4元,合计6380元,由被告商樟*负担。

原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商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5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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